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指定銀行(DBU)得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委託代為處理境外外匯存款業務及外幣匯兌之匯入匯款業務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6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陳行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30049495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國際金融業務科

主旨: 自即日起,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得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境外外匯存款業務及同條第六款之境外外幣匯兌之匯入匯款業務,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項委託業務,應於依有關規定訂定委託處理書面文件後辦理,委託業務均不得涉及新臺幣交易,且其相關帳務處理應以OBU名義為之,並視為OBU之境外外匯存款及境外外幣匯兌之匯入匯款業務,權利義務歸屬於OBU。DBU受託代為處理OBU境外外匯存款業務時,仍應遵循「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七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OBU經核准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收受客戶存款業務及同項第二款辦理匯兌之匯入匯款業務者,同一銀行DBU得依說明一及二之規定方式接受該OBU委託代為處理該等業務,並由OBU統籌負責。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