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單位遷址或更名,應換發指定銀行證書或函報備查 (自2005.3.9起停止適用--相關規定請參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2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30052371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自即日起,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單位遷址或更名,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或銀行營業執照後一週內向本局換發指定銀行證書或報備;而遷址者並應檢附符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經辦人員及覆核人員資歷,請 查照。

說明: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