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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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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於辦理國外匯出款時,必須將匯款者相關資訊顯示於匯款電文中 (自2005.12.21起停止適用--相關規定請參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陳行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30053089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 為配合FATF(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之組織)對反恐之建議,各辦理國外匯款之銀行業於辦理國外匯出款時,必須將匯款者之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及地址,顯示於匯款電文中,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融局(五)字第0九三五00五六八號函轉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台茂業字第二七六號函辦理。

二、本行將於相關匯款條文中作必要規範。

三、此項措施之緩衝期為一年,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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