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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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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買賣外幣現鈔業務之銀行業有依規定收兌外幣之義務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30053083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以上請轉知所屬分行、分社、分部)、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主旨: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業務之銀行業有依規定收兌外幣之義務並應加強偽鈔辨識能力,不得對客戶拒絕收兌外幣。且本行並未規定收兌外幣應憑水單,請 查照。

說明: 邇來迭有外籍來台旅客反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之金融機構常以客戶無水單、怕收到偽鈔、或其他原因而拒絕收兌,造成彼等不便或困擾,影響外籍人士對本國金融服務業之觀感,亟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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