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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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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銀行業應配合辦理事項 (自2015.7.31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265
承辦人:莊鯉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30055303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以上請轉知所屬分行、分社、分部)
副本: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主旨: 為便利外國來台人士兌換外幣,並配合發展觀光事業,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請配合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請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以下標示:
             指  定  外  匯  銀  行
(一)指定外匯銀行為:「Authoriz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 Money Exchanger」。
                              
(二)其他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標示為:「外 幣 買 賣」Money Exchanger

二、以上標示應中英文上下並列,其材質、字體、規格大小可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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