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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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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009.6.15修正)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216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陳行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40000575號
正本:行政院所屬機關、司法院秘書處、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檢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外匯局交易科、稽核科、資料科、匯款科(含附件)

主旨: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94年3月9日以台外柒字第0940000571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

說明:
本行下列行政規則及相關通函,同時停止適用: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指定銀行對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作業要點」、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七六)台央外字第(肆)0四四八二號、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七九)台央外字第(肆)0一0二八號、八十年十月三十日(八0)台央外字第(肆)0二一六七號、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一)台央外字第(柒)0一八九四號、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八二)台央外字第(柒)三三一六號、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八三)台央外字第(肆)0三四0號、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八三)台央外字第(肆)0五五五號、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八三)台央外字第(肆)一三七八號、八十三年六月三日(八三)台央外字第(柒)一四八五號、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三)台央外字第(柒)二七五二號、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八四)台央外字第(肆)00七二號、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八四)台央外字第(捌)一四六0號、八十四年八月七日(八四)台央外字第(捌)一五一一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八四)台央外字第(柒)一七二九號、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八五)台央外捌字第0九九九號、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五)台央外肆字第二五一四號、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八六)台央外肆字第0四00七九0號、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八七)台央外肆字第0四00六五七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八七)台央外肆字第0四00七0三號、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八七)台央外肆字第0四0一0三七號、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八七)台央外柒字第0四0一四四一號、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八八)台央外肆字第0四00九五0號、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八九)台央外捌字第0四000四八四四號、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八九)台央外捌字第0四00三0四八五號、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八九)台央外捌字第0四00三三八一三號、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九0)台央外陸字第0四00四九三八五號、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九一)台央外柒字第0四00一三0三四號、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九一)台央外捌字第0四00一四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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