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指定銀行受託經管之信託財產專戶辦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應遵循事項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93-6161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莫鳳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40000737號
正本:建華商業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國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

主旨: 關於 貴行受託經管之「信託財產專戶」,以新臺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函詢基於外匯避險需求,可否受託以該專戶名義辦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及憑辦文件為何等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4年3月1日(94)建華銀信字第00103號函。

二、依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承作對象應為法人或自然人。貴行擬以「建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名義辦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依信託法律關係,該項交易之權利義務主體仍應為「建華商業銀行」,則與本行相關規定尚無不符;惟如為彰顯其交易之資金係屬信託財產,似可於相關文件上加註(××專戶)。

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與顧客訂約及交割時,均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亦即訂約與交割時,應檢送確實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文件;本國法人辦理換匯交易無須徵提實需文件。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