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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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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申請程序(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5
傳真號碼:(02) 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40048933號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 有關證券經紀商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請 惠予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20日金管證二字第0930159964號令辦理。
二、請 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證券經紀商向本行申請辦理旨述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該項業務前,應由總公司(外國公司由境內分支機構)備函,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本項業務證明文件影本、業務簡介、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公司總公司 (或區域總部)授權書、法規遵循聲明書等五項文件及其他本行要求之資料或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嗣後增加代理其他公司買賣外國債券,毋須逐案再經本行同意。
(二)本行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開辦本案業務,逾期未開辦,本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但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證券商經營旨述業務按月向 貴公會申報「證券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月報表」,請依所附報表格式(如附件)彙整後併同各證券商申報報表送本行參考,俾便了解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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