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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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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216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40049642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所屬辦理買賣外幣現鈔業務會員)、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所屬辦理買賣外幣現鈔業務會員)

主旨: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若有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請依「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據民間一再反應,仍有少數銀行業有拒收美元現鈔或以收取高額手續費等手段間接拒收美元現鈔情事。
二、美國在台協會94年10月26日致本局函表示,任何面值之新舊版美金現金鈔皆有效,並無回收舊版美金現鈔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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