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簡化證券商增辦以新臺幣收付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申請文件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5
傳真號碼:(02)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50011397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

主旨: 為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相關交割款項及費用增加以新臺幣收付之檢附文件,自即日起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業經本行許可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及費用之證券商,擬增加辦理以新臺幣收付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本行許可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及費用之許可函影本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影本。
(三)聲明書:聲明申請人之電腦作業系統已符合本局94.12.6台央外伍字第0940051321號函有關收付幣別規定之要求。
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向銀行業辦理結匯時,應憑本行許可辦理本項業務,以新臺幣收付交割款項及費用之許可函辦理。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