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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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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計價涉及國內股權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3
傳真號碼:(02)2357-1265
承辦人:蔡瓊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60020916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匯款科、資料科

主旨: 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幣計價涉及國內股權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業已取得本行許可或報備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含外幣計價涉及股價或股價指數者,得檢附董事會同意之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授權書及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擴增業務範圍包含外幣計價涉及國內股權業務。
二、凡未經本行許可或未向本行報備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含外幣計價涉及股價或股價指數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商品簡介及(或)產品說明書內敘明辦理之業務種類與範圍來函申請或報備。
三、本案應依各相關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理,且不得涉及資產證券化相關之證券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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