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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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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得憑自中國大陸收到之匯入款,開發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之信用狀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7
傳真號碼:02-2357-1265
承辦人:洪金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60041423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資料科、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

主旨: 指定銀行得憑自中國大陸收到之匯入款,開發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之信用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6年9月19日銀局(一)字第09600382780號函辦理,兼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6年8月10日北富銀國字第0960003138號函。
二、指定銀行承作旨揭業務,應憑廠商提示之「匯入匯款買匯水單」正本辦理,其匯款分類應為「197三角貿易匯入款」,匯款地國別為大陸地區。除在該買匯水單正本上加註開發信用狀之日期及金額,加蓋銀行章後,影印一份留存備查外,並於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上加註「三角貿易」及「大陸進口」,及註明「依自大陸匯入之三角貿易匯入款開狀」。另於檢送之進口結匯媒體交易日報資料之「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請輸入代碼「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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