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8年1月29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08)新聞發布第021號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自87年6月6日訂定發布後,歷經13次修正,本次修正第27點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籍勞工代結匯申報之應檢附文件,刪除「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下稱評鑑證明)乙項,並自即日生效,說明如下:

一、 勞動部核發之「評鑑證明」文件,目的係評量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客戶(即外籍勞工及雇主)之服務品質,非衡量業者是否足以提供代辦外籍勞工匯款之證明文件,且考量勞動部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已訂有管理規範,該部網站已建置「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相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有效期限及評鑑結果等資訊,可供銀行業受理外籍勞工匯款時查詢。

二、 另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相關規定,銀行業辦理匯款本應遵循。歷經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後,銀行業對執行相關以風險為本防制洗錢措施及打擊資恐之法規遵循均已大幅提升。

三、  「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之1僅係授權本行訂定申報辦法,供申報義務人據以申報,以利本行取得結匯資訊供編製國際收支統計,「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係供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辦理申報時遵循。因此,銀行業受理外籍勞工匯款宜回歸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本行已於本(108)年1月22日召開「有關科技業者與銀行合作辦理外籍勞工薪資匯款及結匯申報相關事宜」會議,針對第27點第1款刪除評鑑證明文件乙節,與會單位並無反對意見。此外,並建議:

(一) 勞動部本於保障外籍勞工權益立場,持續(或進一步檢討)妥為管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 金管會持續督促並宣導銀行業辦理跨境匯款時,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

 

附件列表: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7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電話:(02)2357-1199、1198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檔案下載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修正規定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修正對照表PDF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