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7年6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7)新聞發布第119號
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自58年1月1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12次修正,本次為進一步完善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之執行,爰修正本辦法,並為利相關單位執行客戶姓名檢核作業之準備,自107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於本(107)年3月29日起預告60日,期間感謝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及臺灣銀行提供意見,業經審酌納入相關條文修正。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5條:增訂外幣收兌處申設及變更負責人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符合申設條件及證明文件者,本行或臺灣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二、第6條:明定外幣收兌處應依臺灣銀行所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第10條:外幣收兌處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詳驗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並列舉應予婉拒交易之各種情況;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知悉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之方式及程序。
四、第11條:列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表徵;辦理資恐通報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五、第13條:要求將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等納入教育訓練。
附件列表:
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外匯稽核科 電話:(02)2357-1091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