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6年7月24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6)新聞發布第132號
預告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自58年1月1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11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對外幣收兌處有關業務查核之管理及因應我國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爰擬具「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外幣收兌處定義。
二、外幣收兌限額修正為以每人每次計算。
三、增列外幣收兌處接受查核時,不得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之規定。
四、增列外幣收兌處識別標示之懸掛處,包括營業場所明顯處。
五、明定外幣收兌處收兌之外幣,應結售予指定銀行。
六、增訂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明定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暨其有關資料應予以記錄於外匯水單,並應妥為保存,備供查核。
七、增訂疑似洗錢交易之表徵及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方式及程序,以及交易未完成者,應申報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
八、訂明憑證之保存起算時點及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之保存方式。
九、增訂應派員參加外幣鑑識、法規教育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及安排新進員工職前訓練。
十、增訂由負責人或指定人員執行或監督執行其內部人員遵循有關防制洗錢之規定。
上開辦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址:https://www.law.cbc.gov.tw/)。各界如提供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即106年9 月22日),向本行外匯局陳述或洽詢。
附件列表: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外匯稽核科 電話:(02)2357-1091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