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5年9月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5)新聞發布第170號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強化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監理,增進客戶權益保障,暨配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105)年3月28日臨時提案決議,爰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本年7月19日進行預告,預告期間外界無提出修正建議,爰維持原預告條文予以發布,並自本年9月11日生效。
本次共計修正4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指定銀行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辦理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其申辦程序皆改採 開辦前申請許可制。
二、 基於監理一致性,明訂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準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定義。
三、 放寬指定銀行對高淨值投資法人辦理尚未開放或開放未滿半年,且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得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採開辦後函報備查方式。
四、 放寬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之在職訓練課程,得擴及一般衍生性商品,不限外匯相關者。
附件列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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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