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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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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開放指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事宜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7月6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4)新聞發布第137號

研擬開放指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事宜

為增加銀行貨幣市場運用工具及外幣資金來源彈性,同時提供企業及個人金融商品多元化投資選擇,本行已於本(104)年5月22日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增訂外匯指定銀行(DBU)得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外幣NCD)之規定。

為建構銀行發行外幣NCD機制,本行於本年初即委託銀行公會瞭解臺灣市場需求情形,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嗣後分別於4月24日及5月13日邀集金管會銀行局、財政部賦稅署、銀行公會、票券公會及集中保管結算所展開細節規劃及協調作業,並預計於本年7月底前完成相關法規修正。發行銀行將僅須檢附年度發行計畫,向本行申請許可,即可於許可後一年內,於許可之發行額度內循環發行。

同時,本行亦促請相關機構儘速進行相關資訊系統之調整作業及測試,預計將分成兩階段上線:

第一階段(104年8月31日):DBU可發行固定利率外幣NCD,惟僅能透過票券商登錄於集中保管結算所。

第二階段(105年1月4日):DBU可發行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外幣NCD,並得由發行銀行透過票券商或自行登錄於集中保管結算所。

有關銀行發行外幣NCD相關應遵循事項,本行已擬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草案,規劃重點如下:

1.   銷售對象:DBU得收受存款之對象。

2.   發行形式:採無實體發行,並須登錄於集中保管結算所。次級市場買賣則須透過票券商。

3.   發行幣別:配合外幣結算平台可提供服務之幣別,初期得發行美元、人民幣、日圓及歐元等四種幣別;未來本行將視市場需求,持續擴增幣別種類。

4.   發行面額:以美元10萬元、歐元10萬元、人民幣50萬元及日圓1,000萬元之倍數發行之。

5.   發行期限:一週以上,一年以下。

6.   發行利率:由發行銀行自行訂定(得為固定或浮動)。

7.   保管交割: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與集中保管結算所帳簿劃撥作業,採款券同步交割(DVP)機制。

8.   質借或抵押:得以本人持有之外幣NCD辦理質借或徵提為自行授信擔保品。

前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票券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業務之票券業或銀行業及清算交割銀行,則得於外幣NCD上線後逕行辦理相關業務。

本行預期外幣NCD發行後,可提供國內外企業客製化資金調度工具,兼顧資金流動性及收益性;銀行亦可因之增加外幣資金調度之靈活度,透過穩定資金來源發展其他業務,增進經營績效。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02)2357-109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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