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5月22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4)新聞發布第100號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自92年7月23日訂定,歷經6次修正,為整併現行相關通函之規範,開放農業金庫得申請為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簡化業務申辦程序,並進一步擴大開放外匯衍生性商品之範圍,及指定銀行得辦理之外匯業務,爰修正本辦法。
本辦法於本(104)年4月21日起預告7日,期間有三家銀行業者陳述意見,經審慎衡酌後採納部分建議,據以進一步修正相關條文,對於未採納部分,業已向提供意見之銀行妥予說明,並獲認同。
現行條文共計59條,修正整併後共計5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開放農業金庫得申請許可為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
二、 開放指定銀行得發行外幣可轉讓定存單。
三、 開放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四、 進一步擴大開放外匯衍生性商品之範圍,例如:
(一)人民幣衍生性商品準用一般外幣衍生性商品之管理,俾擴大其辦理範圍。
(二)放寬外幣信用衍生性商品相關承作規範。
(三)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業務(NDF)之承作對象擴及外國銀行在臺子行之母行及其分行。
(四)指定銀行總行得授權指定分行辦理推介範圍擴大為外匯衍生性商品。
五、 簡化申辦程序,例如:
(一)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由開辦前申請許可,放寬為開辦後函報備查項目,包括:
1、 非首案之外幣計價而風險涉及國內標的者。
2、 本行已開放之單項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除信用衍生性商品外)之相互組合,及其結構型商品。
3、 對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尚未開放、開放未滿半年,且不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二)外幣提款機之設置,由開辦前申請許可,改為開辦後函報備查。
(三)電子化交易業務之申辦,增列得函報備查之情形。
(四)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增訂無須許可之情形。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02)2357-1217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