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4月1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4)新聞發布第072號
修正「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於98年訂定,本次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公布,增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繳存準備金之規定,並修正名稱為「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非銀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基於前述機構所收儲值款項性質類似,其準備金之管理宜有一致性,爰訂定相同之計提標準。
另為順應電子商務快速成長,及配合政府鼓勵電子支付業務發展,本辦法儲值款項應繳存準備金之門檻,由現行之30億元提高為新臺幣50億元;超過50億元者,始須就超過部分計提準備金,俾協助業者於開辦初期順利推展業務,減低營運負擔。
前述儲值款項之準備率,區分新臺幣及外幣,分別依銀行業活期存款及外匯存款準備率計提準備金,並以新臺幣繳存。
本辦法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施行,自104年5月3日生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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