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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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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界關切有關人民幣問題之澄清說明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3年7月1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3)新聞發布第140號

  外界關切有關人民幣問題之澄清說明

本行102年2月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以來,相關業務成長快速,惟外界迭有關心人民幣業務所衍生的各項疑慮,特別澄清說明如下:

一、 臺灣人民幣存款之說明
多年來,臺灣致力於資本帳自由化,民眾與投資者可自由選擇持有國內外資產。人民幣存款是眾多外幣存款的一種,而臺灣外幣存款占總存款的比重僅約為13%,遠低於新加坡及香港的47%及52%,其中人民幣存款占總存款僅約4%,詳見下表。因此,人民幣存款對新臺幣存款的影響相當有限。

0710附圖

 

二、 臺灣人民幣去化與回流機制之建置

(一)目前臺灣人民幣資金去化與回流管道不少,包括:轉存清算行中銀臺北、拆放人民幣給其他境外銀行、人民幣跨境貿易支付結算、個人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參加行投資大陸銀行間債券市場、購買人民幣金融商品(含債券)、人民幣放款等。

(二)臺灣人民幣存款轉存中銀臺北只是眾多去化回流管道之一,並非唯一管道。臺灣銀行業吸收人民幣存款後,基於人民幣資金收益性及流動性管理之考量,可利用上述去化與回流管道做適當之配置。

(三)目前香港、新加坡、英國倫敦、德國法蘭克福與南韓首爾等皆積極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未來全球人民幣離岸市場形成之人民幣「境外循環」的規模將持續擴大,亦可提供臺灣人民幣去化管道本行一向鼓勵臺灣銀行業應將焦點放眼全世界,尋求與其他人民幣離岸市場之金融業者合作,開發更多元化的人民幣離岸商品及服務。

三、 外幣提款機(ATM)不會促使人民幣在臺流通

(一)外幣ATM之設置已有多年,主要提供國人領外幣現鈔之便利性,以供國人出國旅遊觀光時使用。

(二)依相關規定,於外幣ATM提領人民幣現鈔業務,每人每次提領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與至櫃台以新臺幣現鈔兌換人民幣數額相同。

(三)本行已屢次透過各種管道宣導,新臺幣是國內流通之法償貨幣,國內商家進行交易時,不得收受人民幣。商家如直接接受人民幣或未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之兌換或買賣,其收受之人民幣及新臺幣將被主管機關沒入。

四、 陸資來臺發行寶島債之相關規範
大陸地區註冊法人依金管會規定,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專業投資人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據瞭解,金管會目前訂有發行100億人民幣之上限,對大陸曝險程度相當有限,整體人民幣債券風險應得以控管。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02)2357-109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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