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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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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新聞稿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1年6月2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1)新聞發布第 101 號

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一、本日本行理事會一致決議:

(一)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維持年息1.875%、2.25%及4.125%不變。

(二)自本年6月22日起,對高價住宅貸款採行針對性審慎措施。台北市及新北市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高於8,000萬元、其他地區高於5,000萬元者,貸款成數不得超過6成,且無寬限期。(詳附件: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相關規定說明)

二、本行利率政策主要考量因素如次:

(一)近期國際組織紛紛調降全球經濟展望預測,主要因美國經濟成長步調和緩,中國大陸經濟降溫,益以歐債危機不確定性猶存,國際金融市場仍不穩定,歐洲經濟疲弱,國際景氣下滑風險仍高。伴隨全球景氣走軟,石油需求減弱;另因開採技術進步,美國原油庫存增加及產油國增產,石油供給充裕,加以中東情勢漸緩,投機資金撤出,致原油等國際原物料價格走低,全球通膨壓力減輕。

(二)在外需減弱下,台灣出口已連續3個月呈現負成長,1至5月衰退5.0%,惟亞洲主要國家出口仍維持成長,顯示台灣所受衝擊較大。影響所及,工業生產續呈衰退,不利民間投資,加以股市走跌,民間消費亦趨保守。本年第1季經濟成長率僅0.39%,主計總處5月底下修全年經濟成長率至3.03%。勞動市場方面,就業人數續增,失業率則持續下降。

(三) 5月初電價改採3階段調漲,且漲幅縮小,加上原油等國際原物料價格明顯回跌,以及景氣減緩,通膨壓力隨之減輕,主計總處5月底將本年CPI年增率預測數,由4月底之1.94%下修為1.84%。下半年,天候將是影響CPI漲幅之主要因素。

(四)本行持續發行定存單調節資金,使銀行超額準備維持在適中水準;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走升,由3月26日之0.399%上升至6月20日之0.511%。1至4月平均銀行放款與投資及M2年增率分別為5.30%及4.98%,足以支應經濟成長所需。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在國際經濟前景仍具不確定性,且國內經濟成長減緩,惟通膨走勢仍須關注之情況下,本行理事會認為,維持政策利率不變,有助於達成維持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協助經濟成長之經營目標。本行將持續密切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適時採行妥適的貨幣政策。

三、對高價住宅貸款採行針對性審慎措施,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一)本行持續執行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規定,已見成效;惟近期銀行對高價住宅貸款有成數偏高及利率偏低現象﹙詳附圖﹚,有違授信風險控管原則,不利其健全經營。

(二)本年4月間,本行積極道德勸服銀行注意控管高價住宅貸款風險,並進行專案金檢後,銀行多已建立自律規範。惟因各銀行規範不盡一致,為強化各銀行執行此項風險之控管,本行理事會認為應訂定一致性的規範,俾供金融機構遵循。

(三)本項措施,當可避免銀行高價住宅授信過度競爭,有助其健全經營,以落實政府「健全房屋市場方案」中,有關「不動產貸款風險控管面」之執行。

四、新台幣匯率原則上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惟若有不規則因素(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及季節因素,導致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化,不利經濟與金融穩定時,本行將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業務聯繫單位:秘書處國會新聞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

 

附件  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相關規定說明

 

中央銀行 101.6.21

本行修正99年12月31日施行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增加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之規範,其重點如下:

一、        限制對象: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合於下列任一條件且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房屋抵押貸款:

(一)   座落於台北市或新北市,鑑價或買賣金額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   座落於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鑑價或買賣金額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        貸款限制條件:

(一)   不得有寬限期。

(二)   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三)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三、        本項規定自101年6月22日生效,同年6月21日前業經金融機構核准但尚未撥款案件,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

四、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如內部授信規範較本項規定嚴格者,應從其規定。

 

 

0621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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