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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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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辦理人民幣業務的說明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0年 8月 14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0)新聞發布第155號

 

為回應外界對台灣辦理人民幣業務的關切,並協助各界對相關實務的瞭解,本行爰以問答形式,分別說明如下:

 

問題一、目前台灣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的情況如何?

答:

本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現階段先開放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大略如下:

一、自97年6月30日開放至100年8月11日止:

(一) 本行共計核准223家金融機構所屬3,563家分支單位及194家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

(二) 累計共賣出175億元人民幣,買入142億元人民幣。平均每日買入1,809萬元人民幣,賣出2,240萬元人民幣;每筆兌換金額平均為6千元人民幣。

二、人民幣現鈔的拋補,已由原先的匯豐銀行及美國銀行兩家外商銀行辦理,改由台灣銀行與兆豐銀行的香港分行與中國銀行(香港)簽署協議,並自99年10月26日直接向台灣的金融機構提供全新且價格較優惠的人民幣現鈔,迄今運作順暢。

 

問題二、央行對商家不得以人民幣交易的宣導工作,進展如何?

答:

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人民幣在台須先兌換成新台幣後方可購買商品及勞務,否則將遭沒入。

二、有關商家不得以人民幣交易的宣導,本行已採多重管道分別辦理:

(一)對陸客: 印製文宣,並透過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機關協助發送。

(二)對本地商家: 除透過廣播、影片等媒體播放及個別查訪175家商家外,另針對日月潭地區,特別派員對當地商家宣導,並鼓勵設置收兌處以辦理人民幣收兌業務。

 

問題三、台資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現況如何?

答:

一、台資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困難,經本行協助,業已排除。即有關與中國銀行(香港)簽署協議,涉及「內地」的一中定義,經本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多次洽商,已予刪除。

二、至100年8月12日止,17家台資銀行香港分行已核准報備與中國銀行(香港)簽署協議,並已全數開辦人民幣業務。

 

問題四、兩岸貿易如採人民幣結算,是否能節省匯兌成本,並規避匯率風險?

答:

一、台灣與大陸貿易無論以美元或人民幣結算,台灣貿易商所得的匯價並無太大差異,並無法降低匯兌成本。原因如下:

(一)  新台幣與人民幣之間並無直接匯率,因此兩種貨幣間的兌換率,仍需透過以美元為基礎的交叉匯率得之。

100-08-14--1

 

(二) 世界各國貿易皆以美元為定價貨幣,雖然國際外匯市場有歐元或日圓(EUR/JPY)匯率,但仍由美元對歐元及美元對日圓匯率交叉計算得之。

二、 規避匯率風險應以交易雙方使用同一貨幣為前提,否則風險勢必由一方承擔。以歐元區為例,歐元區會員國的德國、法國貿易交易皆使用歐元,因而可避免匯率風險。

三、 如只以人民幣為貿易結算貨幣,台灣廠商將不能降低匯率風險。原因如下:

(一) 大陸賣東西給台灣,如以人民幣結算,匯率風險由台灣進口商承擔。

(二) 台灣賣東西給大陸,如以新台幣結算,匯率風險由大陸進口商承擔。

(三) 台灣跟大陸作生意,進出口如只可以人民幣結算,匯率風險則均由我方承擔。

 

問題五、兩岸匯兌業務運作情況如何?

答:

目前台灣的銀行已經可以在大陸的銀行開立美元同業存款帳戶,兩岸間匯款已不須再透過美國紐約銀行業進行劃撥,可以節省時間及成本。

 

問題六、台灣發展人民幣境外中心的可行性如何?

答:

一、台灣對大陸的貿易順差,去(99)年已達410億美元。為應台商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等需要,本行已會同金管會於本(100)年7月21日發布「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辦理人民幣業務。

二、有關開放DBU辦理人民幣業務,事涉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本行將與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協商。

三、至於台灣發展人民幣境外中心,需與對方協商,可列為努力目標。

 

問題七、兩岸建立貨幣清算的進展如何?

答:

一、本行除已於去(99)年10月派員赴北京與中國人民銀行初步洽談相關議題外,本年3、5、8月並三度與對方連繫,據告將於本年下半年進行商談。

二、本行已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方案,作為屆時商談的依據。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2357-121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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