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0年7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0)新聞發布第140號
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一、「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為使對外匯經紀商之管理相關規定更為明確、周延,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後,相關金融監理職權之變更,爰修正本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訂非經許可不得辦理銀行間外匯業務,及與此相關之新台幣等居間業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明訂「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參與外匯經紀商單一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增修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外國貨幣經紀商申請許可之審查條件,及申請公司登記、營業執照等相關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
(四) 為使本行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具有一致性,參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申請駁回、「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申請駁回及罰則等規定,增訂外匯經紀商如有其他顯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情事時,本行於洽商金管會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 配合金融監理職權之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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