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0年 7月1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0)新聞發布第135號
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一、 為強化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控管,經參酌主要國家作法及我國金融實務,將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由7%提高為10%,並由按月改為按日計提。
二、 配合最低流動準備比率計提期間之修改,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 增列部分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實際數值如何列計之規定。(第5點)
(二) 配合前述計提期間之變更,修正流動準備採按日計提之方式,並明定流動準備按日計提不足時,應立即通報。 (第6點、第7點)
(三) 增列信用合作社亦須控管未來0-30天資金流量之期距缺口。(第10點)
(四) 配合查核實務作業,修正附表1、附表2及附表3。
三、 上述修正自100年10月1日施行。
四、 檢附公告及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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