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中央登錄債券附條件交易採憑證交割之風險控管機制,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訂自101年1月 1日生效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0年7月7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0)新聞發布第129號
為強化中央登錄債券附條件交易採憑證交割之風險控管機制,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訂自101年1月 1日生效
目前中央登錄債券附條件交易可採行帳戶移轉或交付附條件交易憑證(以下簡稱RP憑證)兩種交割方式。採帳戶移轉係透過交易雙方在清算銀行之登錄債券帳戶轉帳;採RP憑證交割,投資人無需在清算銀行開立債券帳戶,由清算銀行圈存證券商交易部位,開立RP憑證,憑證正本由證券商交付投資人,副本由證券商收執。採行RP憑證交割,其潛存之風險為附條件交易到期時,由證券商持加蓋原留印鑑之憑證副本向清算銀行辦理註銷,投資人所持正本失效卻可能未收到相對價款而遭受損失。
為強化中央登錄債券附條件交易風險控管機制,消弭憑證交割風險,並保障投資人權益,經相關單位數度研商決議:附條件交易到期時,比照提前解約模式,賣方(債券自營商)應提示憑證副本暨付款證明,始得辦理憑證註銷;若賣方逾到期日下午5時未提示付款證明,賣方同意將憑證標的債券轉讓予買方,本項風險控管機制訂自101年1月1日生效。
本行爰配合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增訂「移轉性塗銷」及「移轉性註銷」之用辭定義(修正規定第4點)。
二、增修清算銀行辦理附條件交易憑證註銷及移轉性註銷之相關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15及29點)。
三、增訂有關附條件交易憑證移轉性註銷清算銀行應辦理事項(修正規定第31點)。
四、增訂附條件交易憑證逾附條件交易到期日時限仍未註銷時,其債券到期本息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39點)。
五、增修相關表報(修正格式4附件1、附件2暨格式19,新增格式19-1)。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國庫局債券科 電 話: (02)2357-1076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 話: (02)2357-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