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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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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235號(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暨「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未在臺北市、臺北縣設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行準備金事項要點」名稱)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 11 月 26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9)新聞發布第235號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暨「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未在臺北市、臺北縣設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行準備金事項要點」名稱

壹、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修正內容如下:

一、鑒於目前各銀行從事附買回交易,已全部採融資說,以「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列帳,不再採買賣說,以「期付款項」列帳,爰將「期付款項」自其他各種負債之準備金計提項目刪除。(修正條文第4條)。

二、配合臺北縣自99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並更名為新北市,爰將「臺北縣」修正為「新北市」。(修正條文第6條)

三、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自99年7月起已無摺化,以對帳單取代存摺,爰將準備金乙戶定義中「憑存摺」文字刪除。(修正條文第7條)

四、其他條文略作文字修正。

貳、配合臺北縣改制,同時修正「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未在臺北市、臺北縣設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行準備金事項要點」名稱,將「臺北縣」修正為「新北市」。

參、本次修正內容,定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44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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