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36號(修正「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7月13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9)新聞發布第136號
修正「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一、「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係於97年6月27日訂定,開辦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以來,國內金融機構所需人民幣現鈔向由香港兩家商業銀行供應,惟貨源不甚穩定,多為舊鈔,且兌換成本相對較高。 二、依98年4月26日簽署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經雙方多次協商,中國大陸人民銀行已於本(7)月13日指定中國銀行(香港)作為人民幣現鈔拋補銀行,提供臺灣人民幣現鈔。 三、為進一步滿足國內民眾之需求,確保人民幣貨源及新鈔供應之穩定,並降低兌換成本及偽鈔率,爰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開放符合條件之金融機構得與中國銀行(香港)簽訂人民幣拋補協議。 四、本次修正共計修正18條,自99年7月15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辦理任何與人民幣有關業務」,以利民眾遵循。 (二)增列金融機構經本行許可,得辦理人民幣拋補業務之規定。 (三)增列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由本行會商農委會同意後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及金融機構申請許可辦理人民幣拋補業務之資格條件等規定。 (四)增列航空公司、免稅商店等非自然人經許可亦得將人民幣現鈔售予金融機構之規定。 (五)增訂金融機構對偽(變)造人民幣現鈔之處理方式。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 23571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