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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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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央業字第0990033647號

 

 

 

 

訂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人壽保險公司。

(二)特定地區:指臺北市及臺北縣十個縣轄市(板橋市、三重市、中和市、永和市、新莊市、新店市、土城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三)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房屋(含基地)之抵押貸款。

三、金融機構承作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本人已有一戶以上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一)不得有寬限期。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房屋(含基地)鑑價金額之七成。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四、金融機構承作購屋貸款而為鑑價時,應確實依其內部授信規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五、金融機構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已核准尚未撥款之購屋貸款案件,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六、本規定施行後,金融機構應依本行規定之格式定期確實填報承作貸款情形;其屬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者,僅限由臺北市及臺北縣地區之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填報之。

 

中央銀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02)2357-1952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央業字第099003364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於99年6月24日以台央業字第0990033647號令訂定發布,請依規定定期填列「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屋貸款統計表」報送本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本規定及依本規定第6點訂定之「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屋貸款統計表」各乙份。

二、另檢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供  貴機構辦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三、本行99年4月2日台央業字第0990021773號函請各本國銀行按雙週報送房貸資料乙案,99年6月25日起停止辦理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99.6.24

一、「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適用的「特定地區」在哪裡?

答:臺北市及臺北縣10個縣轄市(板橋市、三重市、中和市、永和市、新莊市、新店市、土城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二、本規定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答: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人壽保險公司。

 

三、本規定所稱之「購屋貸款」為何?

答:指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房屋(含基地)之抵押貸款。

 

四、金融機構承作本規定之購屋貸款,應適用之規定為何?

答:金融機構承作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本人已有1戶以上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以下簡稱「房貸」),其貸款條件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不得有寬限期。

2、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房屋(含基地)鑑價金額之7成。

3、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五、承上題,借款人名下經查詢已有1戶「房貸」,惟其擔保品座落地點非位於特定地區者,則本次該借款人申辦「購屋貸款」是否須受本規定之規範?

答:是。

 

六、如借款人申辦購屋貸款之房屋(含基地)擔保品座落地點非位於特定地區者,是否須受本規定之規範?

答:否。

 

七、夫妻二人,其中僅一人名下有1戶「房貸」,則以另一人名義申辦「購屋貸款」,是否須受本規定之限制?

答:否,本規定以借款人本人為規範對象,並未將借款人配偶納為規範對象。

 

八、金融機構如在99年6月25日前已核准而尙未撥款之「購屋貸款」案件,應如何辦理?

答:金融機構於99年6月25日前已核准尚未撥款之「購屋貸款」案件,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九、借款人名下經查詢已有1戶「房貸」,其於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時,稱原房貸之擔保品已有出售契約,則本次「購屋貸款」可否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答:不得排除。惟借款人經出具該原有名下「房貸」擔保品之產權移轉登記,並經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可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十、借款人名下經查詢已有1戶「房貸」,本次申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指定銀行辦理之公教人員購屋貸款,且擔保品座落於特定地區者,是否須受本規定之限制?

答:是。

 

十一、借款人申辦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或「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方案」之購屋貸款,是否須受本規定之規範?

答:否。鑒於內政部主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方案」之購屋貸款規定,借款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均無自用住宅始得申辦,不會發生借款人申辦該等專案貸款係屬第2戶「房貸」之情況。

 

 

十二、借款人有1戶以上房屋(含基地),惟均未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如本次借款人欲辦理「購屋貸款」,是否應適用本規定?

答:否。借款人原有之房地如均未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則本次申貸之「購屋貸款」,不受本規定之規範。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本規定之相關事項,如有違反者,將有何處罰?

答:

1、本規定施行後,中央銀行將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金融檢查。

2、金融機構辦理本規定如有違反情事,主管機關將依據銀行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四、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央行聯絡窗口為何?

答:中央銀行業務局聯絡電話為23571356~1370、1331,共計16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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