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05號(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6月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9)新聞發布第105號
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一、「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五次修正,為使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規定更為明確及配合實際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共計修正十五條,並自九十九年六月三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本行國際收支之用語,將本辦法及附件「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中之「勞務支出」及「勞務收入」,分別修正為「服務支出」及「服務收入」。 (二)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放寛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項目,由正面表列改採負面表列方式規範,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可依第十六條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確認文件之規定。 (三) 明定未滿二十歳之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得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四) 明定銀行業受理臨櫃結匯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等文件之保存期限為五年。 (五) 公司或個人得依本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及本行其他規定,受他人委託逕以受託人之名義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無須再向本行申請同意。 (六) 為求法規更臻周延並符現況,明定銀行業將申報義務人經由網路結匯申報之內容,以依本行規定格式製作成買、賣水單媒體資料報送本行,視同申報義務人向本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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