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210號(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銀行新聞稿 98年 12 月 2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8)新聞發布第210號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為配合結構型商品新稅制規定,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摘要如次:
一、 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第14條之1規定,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屬 於其他所得(亦即不再屬於存款利息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將不得再帳列存款。
二、 目前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帳列存款,其準備金之計提,屬新臺幣者,按定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按外匯存款準備率。此類商品本金雖經稅法改定而不得再以存款列帳,惟由於銀行仍可自由運用,並有創造貨幣之功能,爰將此類商品本金改列為「其他各種負債」應提準備之範圍,至其應適用之準備率仍維持不變。
三、 配合上述,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1項「其他各種負債」範圍,增列「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乙款,並於第5條第2項明定其適用之準備率。
四、 其他條文略作文字修正。五、 本次修正條文自99年1月1日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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