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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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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56號(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8年9月3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8)新聞發布第156號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係於92年8月6日訂定,嗣後曾於94年12月21日及96年8月1日修正。茲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規定等,爰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共計修正九點,並自98年9月4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一)配合金管會修正「許可辦法」第五條,將大陸匯款改為負面表列,刪除三角貿易有關辦理並填註「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及「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進口臺灣開狀申報表」等之規範,修正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

(二)「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簡化匯入款憑辦文件之查驗手續及將國外匯入款匯款人資訊不足者納入管理,修正第四點。

(三)依金管會取消對大陸地區人民存款來源限制,刪除特定金錢信託大陸地區人民每筆信託資金之限制,修正第九點及第十點。

三、檢附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部分規定,相關附件請參閱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

    (http://www.law.cbc.gov.tw/)。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23571216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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