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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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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66號(配合公債買回制度之建置,修正「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及「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8年3月19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8)新聞發布第066號

 

配合公債買回制度之建置,修正「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更名為「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及「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公債買回作業係國外頗為普遍之債務管理操作工具,藉由買回冷門債券,提升債券市場之流動性,並調節國庫現金部位,節省國庫資金成本,大多數國家均已建立此項制度。我國國庫券買回作業自82年5月起已實施多年,而公債買回制度則尚待建置。

為推動公債買回制度,本行經完成「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更名為「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及「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等3項規章之修正及相關電腦系統功能之建置及測試;16家清算銀行亦已完成業務及電腦系統方面之籌備事宜,訂自本(98)年3月23日施行,未來本行將可隨時因應財政部之需求辦理公債買回。

買回公債之標的限分割公債以外之中央登錄公債;投標人資格限定為中央公債交易商,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得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投標方式採單一利率標,均為競標,各交易商最多可投標10筆,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本次總計配合修訂3項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

(一)為配合公債買回業務之增列,爰將原要點更名為「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

(二)修訂本要點訂定之緣由及增訂公債買回之作業原則及依據。(修正規定第1點及第2點)

(三)增訂中央公債交易商得參與公債買回之規定。(修正規定第3點)

(四)增訂公債買回章節,明定公債買回之投標人資格、標售方式、投、開標、交割相關作業及廢標認定標準。(新增規定第18點至第22點)

二、「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一)增訂公債買回之投標人資格、得標單位與清算銀行應辦理事項。(修正規定第40點至第42點)

(二)修訂債券買回結清原登記事項之方式。(修正規定第43點)

三、「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

(一)增訂公債買回之投標筆數、最低投標金額及累進單位。(修正規定第10點)

(二)增訂公債買回之書面標單格式。(修正規定第15點)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國庫局債券科  電 話: 02-23571076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 話: 02-235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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