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新聞發布第087號(修正「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5年5月12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5)新聞發布第087號
修正「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

為便利及簡化透過金馬「小三通」往來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之人員買賣人民幣現鈔及掌握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之相關資料,本行於95年5月15日修正「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修正要點如次:

一、 增設辦理據點:金融機構可申請於機場或碼頭設立人民幣現鈔買賣據點。

二、 簡化結匯手續與文件:買賣人民幣現鈔僅需憑其入出境許可證或護照加蓋章戳辦理。

三、 增訂委託辦理買賣手續與文件:交易人可委託旅行社或領隊代辦買賣人民幣,人民幣買賣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應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不計入旅行社或領隊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 增訂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範圍:僅能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現鈔間之買賣業務。

五、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買賣交易資料之建檔與保存、報送營業日報表、交易日報表及外匯部位日報表之規定。

附檔 [ DOC檔案 ]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