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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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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美國強化外商銀行金融監理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03/02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1年3月2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美國強化外商銀行金融監理措施
甲、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於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強化外商銀行金融監理措施」,適用對象包括:在美設有分行、限制營業項目分行、國際金融交易公司、商業貸款公司及子公司之外商銀行。修正重點在於改變外商銀行支援強度評等(The-Strength-of-Support-Assessment;SOSA評等)過程。所稱支援強度評等,係評估外商銀行總行或母行協助其在美分支機構有關財務、流動性及管理能力等資源的能力。
乙、支援強度評等,分為“一”至“三”三個等級,其中評等等級為“一”者,表示需要注意監理的程度最低,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需要採取進一步監理行動,其在美分支機構不需要提存合格有價證券或現金等備付資產存放於美國聯邦準備銀行;評等等級為“二”者,表示應加強監控受檢單位營運資金來源、整體流動性、資產負債結構、業務成長情形及其它財務指標等,美國金融監理機關得視該受檢單位整體營運及資產品質,要求提存備付資產,若該受檢單位為子銀行,則可要求其資本適足性不得低於法定標準;評等等級為“三”者,表示需要嚴加注意監理,美國金融監理機關將持續追蹤考核,要求受檢單位提報有關資料,並得為必要之處分,例如:要求提報資金缺口或提存備付資產、要求在美子銀行按照較高的資本適足性標準計提自有資本等。
丙、支援強度評估項目包括:
(一) 受檢單位母行之財務狀況、營運紀錄及未來展望。
(二) 受檢單位母國金融監理制度是否足以有效合併監理跨國銀行組織之業務經營。
(三) 受檢單位母國會計制度是否符合國際公認之一般會計原則,並能適當揭露重要資訊。
(四) 受檢單位母國金融監理機關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能力及紀錄。
(五) 受檢單位母國與其主要業務所在國間外匯移轉風險之高低。
(六) 任何足以影響受檢單位母行有效管理其在美分支機構之因素。
丁、截至九十年底,共有十四家本國銀行在美設有二十六家分支機構,均適用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修正發布「強化外商銀行金融監理措施」之規範。新金融監理措施自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實施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已陸續接獲美國聯邦準備銀行對我國在美設有分支機構之本國銀行所辦理之支援強度評等報告。
戊、中央銀行為使在美設有分支機構之本國銀行確實瞭解並遵守該新金融監理措施,除已於九十年三月六日發函該等銀行檢附該新金融監理措施原文及中譯文供其參考外,亦督導各金融機構應遵照財政部規定定期於其網站上揭露重要財務業務資料,以提昇其資訊透明度;且對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本行亦均積極協助財政部妥善處理。此外,本行本於跨國金融監理合作之原則,將持續與美國及其他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審慎交流金融監理資訊,並加強彼此之聯繫與合作關係,以期達成有效合併金融監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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