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新聞發布第036號(大額匯款大陸須附證明之說明)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03/04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1年3月4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本(四)日報載「匯款大陸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須附證明文件,央行規定從嚴,惟各行庫認此類案件多金額少,恐窒礙難行」乙節,央行特予說明:
一、 關於大額結匯須附相關證明文件,已行之有年,並非新規定。八十六年七月二日發生亞洲金融風暴後,央行為事前有效防止異常資金進出並精確外匯收支統計,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要求指定銀行於受理大額結匯(個人五十萬美元以上,公司一百萬美元以上)案件時,除應確認與該筆結匯案件有關之交易文件外,且需立即將相關結匯資料通報央行。
央行上項措施,在八十七年下半年部分上市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期間,已發揮作用,有效防堵相關企業利用人頭匯出鉅額資金。例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台中地區某財團發生財務問題,該財團利用人頭擬匯出鉅額資金,約達新臺幣五億元,由於該結匯案未能提出適當證明文件,乃未能得逞。
二、 據統計,九十年我國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為一二、九四一美元,大陸地區僅八五五美元。經查國人對大陸地區之接濟或捐贈款項,單筆從未超過美金五十萬元。若超過五十萬美元,顯然屬特殊情況,應比照一般大額結匯案件,提出證明文件。
三、 央行規定之大額結匯通報系統,並非所有匯款,不論金額大小,均應附證明文件,僅大額匯款始須附證明文件。因此,對一般民眾辦理個人匯款,並不會造成不便。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