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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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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79號(九十一年五月份外匯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05/11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1年5月1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上月重要措施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一年五月
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擴大外匯經紀商經營範疇,於四月廿六日修正「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第二點,允許外匯經紀商可申請兼辦新臺幣衍生性商品之居間業務。
二、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萬通商業銀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二)中華商業銀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
(三)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四) 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利率交換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利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三、核准中國信託銀行新店、高雄分行,台北國際銀行林口分行,華信銀行三民、雙和分行等五家銀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四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九九四家,其中本國銀行九二八家(包括總行四三家,分行八八五家),外商銀行六六家。四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華南銀行板新分行等十一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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