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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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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215號(以無實體債券辦理法院擔保提存作業即將開辦)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12/12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1年12月12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以無實體債券辦理法院擔保提存作業即將開辦
近年來,無實體債券已成為市場流通重心,惟仍無法作為法院提存標的。為減少提存人以實體債券辦理提存之不便及風險,並使無實體債券之持有人,亦得以無實體債券辦理提存,達到簡政便民及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之目標,在本行及司法院多年努力下,達成無實體債券可作為法院擔保提存標的之共識。本行積極規劃無實體債券提存作業,完成「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之修正及相關電腦系統功能之建置與測試;司法院及二十家清算銀行亦已完成業務及電腦系統方面之籌備事宜;本行爰訂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與司法院修正後之「提存法施行細則」,同日發布實施。
目前提存人以實體債券提存時,須持實體債券至法院往來之單一銀行辦理;十二月十六日起,法院可受理以無實體債券作為擔保提存之標的。提存人以無實體債券辦理擔保提存,或領取人辦理提存返還作業,可至任一本行委託辦理登錄之清算銀行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戶,透過本行中央登錄債券系統,直接以電腦登錄轉帳。提存期間債券到期之本息,亦自動由本行撥付清算銀行保管,續充為提存之標的,並核計孳息,免除領取人須至銀行兌領本息之不便,提存作業將更安全而有效率。
本行自八十六年以來,陸續完成無實體公債制度、實體公債轉換無實體公債及無實體國庫券制度,有效提昇債券市場之清算交割效率,頗受市場肯定。目前無實體公債已占中央公債總發行餘額百分之九十四,無實體債券提存作業施行後,除可簡化法院及提存人之作業手續,消弭銀行收存債券之風險,並可進一步提昇實體公債之轉換成效,加速推動政府債券全面無實體化。
新聞小辭典:法院提存
提存是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或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提存所是辦理提存事務的機關,隸屬於各地方法院,惟有提存所可以辦理提存事務。
提存可分為兩種:
一、清償提存: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清償提存原因為(一)債權人受領遲延(二)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
二、擔保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為了提供擔保,將其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擔保提存原因為(一)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的原因者,例如: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項、破產法第一百四十條、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等規定而提供擔保者。(二)因當事人之聲請而由法院裁判提供擔保者,例如: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者,均依法院准供擔保之裁定或判決為之,將擔保物向提存所辦理提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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