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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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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225號(中央銀行負責檢查之本國銀行九十一年稽核主管聯繫會議)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12/27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1年12月27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中央銀行負責檢查之本國銀行九十一年稽核主管聯繫會議新聞稿
為督促本行負責檢查之本國銀行健全業務經營,落實內部稽核工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邀集該等銀行稽核主管及相關人員,假本行第二大樓十一樓召開聯繫會議,會議由金檢處陳處長主持。
會中達成之共識摘要如下:
一、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切實依據財政部「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銀行公會「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稽核部門應將委外作業有無影響健全經營、客戶權益,受委託機構有無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等,列為查核重點,尤應注意受委託機構有無以銀行名義執行業務,張掛銀行名義之招牌或告示等情事,以免銀行違法受罰,損及行譽。
二、辦理內部稽核應加強授信業務徵信、核貸及覆審作業之查核,並應督促經營部門積極催理逾期放款,加速轉銷呆帳、檢討應予評估放款之評估分類作業是否合理及覈實提足呆帳準備等,以提昇資產品質。
三、對申報主管機關之報表,應請切實依照規定填報,尤應注意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有利害關係者資料表」之正確性。
四、對集團企業授信,應切實依照財政部相關規定,綜合評估匡計其整體資金需求,並訂定個別集團企業授信限額,加強控管。
五、對於利害關係人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應妥為控管,以免其消費性貸款超過一百萬元,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
六、銀行稽核部門對於金檢缺失,應請切實辦理覆查,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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