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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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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擔保放款評估分類暨損失準備提列準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12/2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1年12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擔保放款評估分類暨損失準備提列準則
一、國際貨幣基金於二○○二年七月發布「擔保放款評估分類暨損失準備提列準則」,旨在調查各國有關擔保品在放款評估分類及放款損失準備提列中扮演之角色,並就該等議題提供作業典範。本文指出,允當的放款評估分類為銀行執行穩健且有效之信用風險管理不可或缺之一環。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規定,銀行辦理放款評估分類應考量借款人財務現況與還款能力、擔保品現值與變現能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到期償還借款本息之因素。
二、銀行在提列放款損失準備時,是否可將放款擔保品價值自不良放款餘額中扣除,常引起爭論;主要係因放款擔保品價值可供扣除金額之多寡,對放款評估分類及放款損失準備提列金額影響頗大,進而影響銀行收支結餘及資本適足性。依據本文就二十九個G-10及非G-10國家或地區,有關放款擔保品對放款評估分類暨放款損失準備提列之影響所作之調查結果顯示,多數國家或地區均主張放款擔保品良窳將影響放款評估分類等級,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日本、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及土耳其等國,且均將放款擔保品價值列為提列放款損失準備之考量因素。其理由在於放款擔保品對貸款銀行債權之求償若仍具有實益,且屬於高安全性及高流動性者(如現金或政府公債等),或具有相當流動性者(如短期定期存單等),銀行提列放款損失準備時,得將放款擔保品價值自不良放款餘額中扣除。惟亦有反對者,如法國、義大利、保加利亞、捷克、印尼及立陶宛等國均主張放款擔保品良窳不應影響放款評估分類等級。其理由在於放款擔保品具有評價不易、市場性有限及處分會涉及冗長法律程序等特性;因此反對銀行提列放款損失準備時,得將不良放款餘額扣除擔保品價值。
三、目前我國銀行業辦理授信,擔保品在放款評估分類及放款損失準備提列中亦扮演重要角色,我國財政部訂有「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範業者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遵循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四、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除將所蒐集翻譯之國際貨幣基金發布「擔保放款評估分類暨損失準備提列準則」一文函送財政部金融局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參考外,對銀行業辦理實地檢查,均依照財政部規定,查核銀行對授信資產之評估情形及其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適足情形;若發現評估提列不足者,則提列檢查意見請其依照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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