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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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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專案貸款展延還款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3/13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2年 3月13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一、行政院於昨日(三月十二日)發布有關本行九二一震災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借款人因非自願性失業致暫無能力清償本貸款者,得以展延還款一年,並由本行代墊展延期間之利息。
二、本行於本(十三)日頒布「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借款人申請展延還款作業規定」,並通函有關承辦金融機構,自即日起實施,主要規定如后:
(一)展延對象: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借款人,因非自願性失業,致暫無能力清償本貸款,洽經原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展延者。
(二)展延期限:最長一年,貸款期限仍維持最長二十年。借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受理期限: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辦程序:
由借款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
1、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證明文件(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非自願性失業勞貸戶申請暫緩繳付本息處理原則」第二至第六點認定標準為準)。
2、原承貸金融機構規定之其他文件。
(五)攤還方式:展延繳付之本金或本息得採分期攤還或一次償付,由借款人與原承貸金融機構共同約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借款剩餘年限。
(六)本行墊付款項及扣回方式:
展延期間借款人應還之利息,由本行先行墊付,該款項於借款人展延期限屆滿後,由本行按借款剩餘年限,平均分期於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助款中扣回。
三、本貸款截至本(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已核准32,629戶,核貸金額541.65億餘元。本項專案貸款已協助三萬二千餘戶災民順利重建家園。借款人係經承貸金融機構徵信及審核認定「有還款能力者」,目前已有部分借款人提前還清借款(包括一五○萬元無息之貸款),惟亦有部分借款人因非自願性失業,致暫無能力清償本貸款,須予協助渡過難關。
四、借款人因家庭變故或發生不可抗拒原因致暫無能力清償本貸款者,得比照非自願性失業借款人申請展延還款,申請時應檢具具體證明文件,由原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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