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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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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49號(九十二年二月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3/15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2年3月15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二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促進國內廠商有效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避險,自二月十四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NTD/FCY Cross Currency Swaps),國內法人無須檢附交易文件。
二、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交通銀行:外匯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或外幣利率交換兩者任一項結合之外幣存款組合式產品業務,不侵蝕客戶存款本金之新臺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或外幣利率交換兩者任一項組合之新臺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二)富邦商業銀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不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外幣定存與外幣股價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四)台北銀行: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五)萬通商業銀行:不侵蝕客戶存款本金之新臺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利率、股價、商品選擇權之任一項個別組合之新臺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六)國泰商業銀行:外幣股價(含股價指數)選擇權業務,不侵蝕客戶存款本金之外匯定期存款與外幣股價(含股價指數)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不侵蝕客戶存款本金之新臺幣定期存款與外幣股價(含股價指數)選擇權組合之新臺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七)玉山商業銀行:外幣遠期利率協議業務。
(八)復華商業銀行: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存款組合式產品業務。
(九)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十)加拿大多倫多道明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或新臺幣利率選擇權合約結合外幣利率交換暨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純外幣利率交換與利率選擇權組合之純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反浮動利率交換及純外幣利率交換、利率選擇權與利率交換選擇權組合之可取消、可展延利率交換業務。
(十一)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十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十三)日商瑞穗實業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三、核准輸出入銀行高雄、台中、台北分行、台北銀行儲蓄部等四家銀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二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四四家,其中本國銀行九七八家(包括總行四四家,分行九三四家),外商銀行六六家。二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農民銀行萬丹分行等十七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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