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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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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03號(行政院會十九日通過中央銀行法修正草案)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06/19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1年6月19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會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將中央銀行定位為「獨立機關」。根據同日院會通過的「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以及政府改造委員會於三月三十日所訂的「獨立機關的建制理念與原則」,獨立機關基本上應採合議制,委員人數以五至九人為原則,並以專任為宜。
央行乃根據上述原則,並參考主要國家之中央銀行法,提出「中央銀行法」修正草案,經過行政院胡政務委員主持審查後,在本(十九)日行政院會中通過,將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本草案重點有三:
一、 央行改設理事七人,均為專任,任期錯開,理事應超出黨派,不得參加政黨或政治活動。可藉以落實獨立機關決策成員專業化、中立化的要求,並提昇理事會之決策功能。世界上大多數主要國家的中央銀行,包括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及歐洲央行之理事均為專任。
二、 央行增設政策諮詢委員會,遴選業界代表及學者共九人出任政策諮詢委員,均為兼任。一方面,可提供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以及金融業等業界代表,以及相關學者專家,繼續提供有關貨幣政策相關建言之管道,另一方面,亦可使專任之理事得以博諮眾議,掌握「行外人士之觀點」。在新制下,兼任成員組成之政策諮詢委員會及專任成員組成之理事會,彼此相輔相成,有利於使貨幣政策之制定更為嚴謹、周延。美國及德國央行理事均為專任,亦均設有諮詢委員會,可資參照。
三、 將確保支付系統之健全運作明列為央行經營目標。我國目前包括央行同資系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之交易金額,以及十六家票據交換所之票據交換金額,一天達新臺幣一兆元,占我國國民生產毛額(GDP)新臺幣九兆元的九分之一;換言之,我國三大重要支付系統九天交易量即可達我國一年之GDP,可見支付系統對經濟金融之重要性。
支付系統之健全運作可加速金融交易之進行,提昇資金週轉之效率,裨益貨幣政策之執行,防範延遲支付>之發生,消弭連鎖反應導致之系統風險。其健全運作有賴央行以資金最後融通者(Lender of Last Resort)之地位,隨時監控、適時介入,與央行之業務及功能息息相關。
歐洲中央銀行(ECB)曾於二○○○年六月發表之政策聲明中,強調支付系統之監理為現代中央銀行主要功能之一,其目的在確保支付系統之健全運作。二○○一年一月國際清算銀行(BIS)支付及清算系統委員會(CPSS)發表重要支付系統之核心準則,強調中央銀行對非由其經營之支付系統應予以監理。因此,此次中央銀行法修正,遂將「確保支付系統之健全運作」列為央行經營目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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