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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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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新聞稿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03/01新聞稿 一、「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總統於本(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佈後,其中第五十三條
有關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之房屋及其土地,相關中央銀行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行
政院業已於昨日(二月廿九日)訂定發布,依據該條例五十三條及五十四條規定,災民毀損
房屋適用本行一千億元家園重建專案,將可就本身狀況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有住於災
民房貸負擔之減輕:
(一) 依據第五十三條規定,災民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原貸款餘額,
同意承受之金融機構由本行在一千億元震災專案房貸利息補貼範圍內予以利息補助,以增
加原貸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之誘因(詳釋例一);此外,受災民眾如有餘額仍得適用重建家
園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詳釋例二)。
(二) 依據第五十四條規定,災民原貸款餘額,得先依本行一千億元震災專案房貸額度範
圍內,於每戶最高三五0萬元額度內,由本行提供利息補貼(詳釋例三)。如有餘額仍得適用
重建家園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以減輕災民財務負擔(詳釋例四)。

二、本行去(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為協助災民重建家園,提撥一千億元郵儲轉存款供災民申
辦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專案貸款(申貸購屋、重建以及修繕貸款)以來,銀行核貸辦理情形每
週皆呈數億元之持續穩定成長,截至上(二)月廿四日止,銀行核准金額九十七億餘元,已撥
款金額六十八億餘元(詳附表),預計受災民眾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佈生效,其
原貸款債務餘額可選擇優先適用本行專案優惠貸款,辦理金額將呈穩建快速成長。

三、另此段期間本行為協助災民解決九二一房貸問題,並曾陸續就台南投市通力國寶大廈案
、台中市國宅及林肯大郡案與各主管部門協商解決(詳附件)。

四、另為加速基層金融機構辦理受災民眾申辦本行一千億元專案貸款之作業時效,該等機構
辦理之授信案件無須再送請合作金庫、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組成的聯合諮詢小組會同簽
註意見,基層金融機構可逕行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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