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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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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寬921震災重建家園貸款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03/06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89)新聞發佈第047號
  中央銀行同仁為解說「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有關一千億元優惠房貸規定,於三月三日特邀集銀行
、信合社、農信部、人壽保險公司及信託投資公司於中興新村舉辦說明會,並赴南投縣集集鎮、台中縣、市
與災民溝通,瞭解央行優惠房貸辦理情形。
  為便利災民辦理房貸及改善災民居住品質,特決定採行下列各項措施:
一、 為鼓勵金融機構承受受災戶未償還房貸餘額,央行同意將原給予受災戶之利息補貼權利轉交承受金融機構。
  如某甲向土銀貸借之房貸餘額為二百五十萬元,該建物因九二一地震全倒或半倒並經拆除。某甲向土銀申請
承受原貸款,並經土銀同意。
央行同意補助土銀房貸利息,每年七.三七五萬元(200×0.0235 + 50×0.0535 = 7.375),期限以原貸款剩餘年限加
五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以二十年計算,央行將補貼一四七.五萬元。
某甲尚可以年率為零之未用餘額一百萬元(350 - 250)作為購屋或重建貸款之用。

二、 受災戶如擬繼續償還原房貸,可申請央行補貼利息。
如某甲房貸餘額為一百五十萬元,剩餘期限為十年,央行第一年將補貼八.○二五萬元(150×0.0535 = 8.025),
十年約補貼四○.一二五萬元(8.025×10 / 2)。某甲尚可以年率為三%之未用餘額二百萬元(350 - 150)作為購
屋或重建貸款之用。

三、 銀行公會原承受房貸之案件為七年期以上之購屋貸款,央行鑑於基層金融機構辦理房貸期限多短於七年,同
意由原貸金融機構自行認定屬於購屋貸款者,即可適用前述利息補助之規定,不受購屋貸款期限限制。

四、 受災戶申辦原地重建貸款,在完成抵押權設定前,若金融機構可取得他項足額抵押品以確保其債權者,亦得
予核貸。
五、優惠房貸由坪數為準改按金額控管。
(一) 原優惠房貸係按原毀損建物坪數加百分之十核貸,如新購建物為四十坪而原毀損建物為三十坪,受災戶只
能申借三十三坪優惠房貸,另七坪可申借他項貸款,原規定係基於彌補受災戶損失之原則而設。
(二) 鑑於部分建物(特別是土角厝)毀損後無法丈量其坪數,且有受災戶以其人口增加需重建或購置較大之建
物,央行同意改按金額控管。
(三) 如受災戶購買五十坪房屋,金融機構估值三百八十萬元,縱使其受損建物只有三十坪,金融機構亦得貸予三百五十萬元優惠貸款。
(四) 至於原先按毀損建物坪數加百分之十為準核准之優惠房貸,受災戶得將未用餘額之利息補貼權利讓與承受原貸款之金融機構。
(五) 如新辦優惠房貸或重建貸款為二百萬元,某甲得以剩餘一百五十萬元優惠房貸利息補貼權利轉讓原貸金融機構。
(六) 如受災戶毀損建物無原有貸款,得洽請金融機構在三百五十萬元額度內,增加對新購或重建建物之優惠貸款。

六、世居於土角厝、三合院、台拓地、原住民保留地上等建物之受災戶,並無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確
有困難者,得檢附設籍於該建物之戶籍謄本及水電費繳費證明,並由村里長或警政單位出具該受災戶確為前述建物所
有人之證明,並檢具受災證明,該受災戶即具有申貸重建家園貸款之資格。

七、本(六)日上午九時本行邀集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住輔會、行政院勞委會會商,獲致結論:有關國
宅、公教住宅、勞宅貸款等政策性優惠房貸之承受,可比照金融機構承受原房貸之規定,委託承辦金融機構(國宅貸
款:土銀;公教住宅貸款:土銀、合庫、中信局;勞宅貸款:土銀)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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