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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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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04/03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八十九年四月三日
我國中央銀行與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總裁聯合會(SEACEN)所屬研究訓練中心聯合舉辦之「金融監理制度研討會」(Nation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in Banking Supervision)」,歷經三天會議,已於三月三十一日在台北圓滿閉幕。本次研討會主題包括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
定應扮演之角色、中央銀行應否參與金融監理及單一金融監理機構所面臨之挑戰等,與會各國(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
國、印尼、菲律賓、尼泊爾及斯里蘭卡及我國)代表分別就其金融監理制度及所面臨之問題提出報告,國際清算銀行(BIS)、美國聯邦準
備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及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亦派員就相關議題發表演說及參與
討論。
就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應扮演之角色上,依國際清算銀行出席者表示,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之工具包括參與金融監理、擔任最終貸款者
、參與存款保險、執行支付系統及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等,其中中央銀行應單獨辦理金融監理或與其他金融監理機構共同辦理雖無定論,
惟中央銀行負有維護金融穩定之職責則無庸置疑。
就中央銀行應否參與金融監理工作上,依據與會各國代表提供資料顯示,目前由中央銀行擔負金融監理工作者仍屬多數,本次與會國家中,除
韓國、日本外,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菲律賓、尼泊爾及斯里蘭卡等國均由中央銀行執行金融監理工作(其中日本銀行仍保有
金融檢查權;印尼將成立獨立之金融監理機構,但中央銀行仍保有銀行法規制訂權)。此外,依據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一九
九九年)對世界一百二十三個國家調查結果顯示,中央銀行擁有金融監理權者占七二%,由央行以外之監理機構辦理金融監理僅占二八%

就單一金融監理機構所面臨之挑戰上,其中金融監理權限由中央銀行移轉至單一金融監理機構之韓國,雖然其中央銀行與該國金融監理委員會
(FSC)訂有正式協議,確保密切合作及資訊分享,惟韓國中央銀行在取得金融市場及銀行經營狀況之資訊上,已遭遇無法即時取得之情形
;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監理權限移轉至金融監管局(FSA)後,仍須負責整體金融穩定,該行同樣面臨「如何取得必須資訊」之問題。
見附表[DOC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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