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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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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64號(央行金檢秉持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4/04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九十年四月四日
本日某報刊載「央行金檢趨嚴,銀行憂心忡忡」一節,與事實不符,本行說明如下:
一、央行之金檢向即秉持銀行應依法辦理之原則,對於法有明文規定而銀行未依規辦理者,均督促銀行依規辦理,尚無金檢尺度是否趨嚴問題。
二、有關銀行逾期放款處理問題,查財政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所定逾期放款列報範圍及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之「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已有明確規定,央行金檢時要求銀行依上開規定將延滯放款列報逾放、轉列催收或打消呆帳,旨在督促銀行依規定辦理,提升資產品質,以健全經營。
三、銀行每月函送聯合徵信中心之「授信餘額表」,已將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予以分列或註記,是以企業一旦被銀行依規列入逾期放款,即使尚未轉列催收款項,於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已揭露逾期之事實。非如該報所稱「一旦轉列催收款,馬上列入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企業對外往來、籌資都大受影響」。
四、銀行即使已依該等規定列報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如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因此,銀行對逾期放款戶經評估尚有繼續經營價值之企業,仍得繼續輔導融資,而不須立即處分擔保品。本行之金檢向僅要求銀行依規辦理而無要求銀行處分擔保品等情事。
五、本行一再宣示,對營運正常之企業因一時之週轉困難,銀行不應緊縮銀根,惟銀行融資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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