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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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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71號(票信管理宣導說明)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4/1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一、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現行以行政命令規範退票及拒絕往來之票信管理制度,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將改以契約方式約定。支票存款戶應於六月三十日以前與往來金融業簽妥「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以繼續維持往來。新制主要內容如次:
(一) 退票後三年內,可申請辦理清償票款之註記,註記紀錄將提供查詢。
(取消現行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可辦理註銷,且註銷紀錄不提供查詢之規定)
(二) 一年內退票未經清償註記達三張者,通報拒絕往來三年。若全部退票經清償註記,可提前申請恢復往來。(取消現行六年及永久拒絕往來之規定)
(三) 可用書面、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查詢發票人最近三年內票信資料。(擴大查詢方式及內容)
二、為使各界了解新制內容,央行已於全省各地舉辦二十三場次說明會,並印製「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宣導小冊供金融業發放存戶參考。此外,亦將透過廣播及電視媒體宣導票信新制。由於存戶若未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將由票據交換所於重大資訊欄註記,提
供大眾查詢,且於退票後,不得依新制申請辦理清償註記,因此,央行籲請存戶應儘速簽訂該補充條款,以維護權益。
三、鑑於本次票信管理制度之改變,涉及層面廣泛,央行特重申各界應注意事項如次:
(一)支票存款戶:
1、於接獲往來金融業者通知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時,詳閱該條款內容,並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回復,以維持支票存款往來。
2、簽發票據時,須注意帳上餘額,以避免退票,影響票信。
3、發生退票後,儘速清償票款申請註記,以表明票信狀況有改善。
(二)執票人:收受票據,宜先查詢發票人票信資料,以保權益。
四、新制實施後,票信查詢之內容及收費標準如下:見附表[DOC檔][PDF檔]:
(一) 第一類查詢: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及其他相關資訊,每筆收費新臺幣一○○元。
(二) 第二類查詢: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退票總張數、總金額、退票明細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每筆收費新臺幣二○○元。
(三) 第三類查詢: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一年內有無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每筆收費新臺幣五○元。
第一類及第三類查詢提供之內容,均較現行第一類及第二類查詢內容更為詳盡,惟查詢費用不變;第二類查詢內容係屬新增,因提供退票相關明細資料,考量成本因素,其收費標準尚屬合理。
五、若對票信新制有不明瞭之處,請向往來金融機構、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網址:www.twnch.org.tw電話:23922111轉211或325)或中央銀行(網址:www.cbc.gov.tw電話:2357138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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