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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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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73號(銀行辦理券商委託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4/19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本行為落實金融檢查成效,並督促銀行加強內部稽核工作,經彙整本行專案檢查「銀行辦理券商委託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所發現之缺失,製成相關議題,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邀集十四家辦理該項業務之銀行召開研討會,會中除請本行檢查同仁專題報告外,並就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應注意事項達成數項共識,摘要如下:
(一)銀行受託保管有價證券所使用之保管憑證及所載資料雖均由券商提供,惟因該憑證係以保管銀行名義簽發,保管銀行應注意該憑證內容之真實性及約定內容之可行性。
(二)銀行簽訂保管有價證券契約應注意其與保管憑證所載內容之一致性,並應避免實際作業方式與前述契約或憑證約定之內容有不符之情形,以免滋生弊端,損及客戶權益。
(三)銀行應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衡酌保管業務之性質、風險,檢討現行所訂定之業務及管理規範,並應定期檢視是否切合實際需要。
(四)銀行稽核部門應依據保管業務有關規範訂定各項稽核項目、查核程序、法令依據、工作底稿等,俾利稽核工作之有效執行,並提昇稽核工作品質。
(五)銀行應督促營業單位各級人員不得擅自簡化或變更有價證券保管業務之各項作業流程,並嚴禁一人辦理互為牽制之數項工作,尤應注意票債券入庫及提領之控管,以避免發生有價證券遭盜賣或遺失等情形。
(六)銀行應藉由教育訓練,加強相關人員對保管有價證券業務性質及風險之認識,以防範類似缺失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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