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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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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13號(監理大型金融機構十大準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6/12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監理大型金融機構十大準則
前美國信孚銀行副董事長、現任 Financial Services Forum 董事長 Mr. George Vojta 在 The Financial Regulator季刊發表「監理大型金融機構十大準則」乙文中指出,最近先進國家不斷進行金融創新與改革,產生金融集團之規模及複雜程度皆前所未見,大型金融集團若發生問題,可能引發更嚴重的系統風險,因此,金融監理機關將面臨嚴峻挑戰,並承擔更大責任。作者提出金融監理機關監理大型金融機構十大準則,以防範系統性金融危機之發生。內容包括:
一、應適當採行專案檢查及持續場外監控,重新評估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高階管理階層之決策資訊。
二、應評估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系統是否妥適,包括金融機構董事會決策及監察人監視功能是否有效、高階管理階層及其功能性委員會經營能力是否勝任、內部及外部控制系統是否足夠、組織結構、會計及人事薪資制度設計是否合理等。
三、應評估金融機構高階管理階層對內部管理系統是否妥適控管。
四、應持續加強監管金融機構營業活動,對內、外部控制活動所發現缺失,採取即時糾正及追蹤考核,並核定其監理評等等級。
五、應採用隨機抽樣方式檢視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作業,以確認該機構人員是否切實認知或遵循。
六、應確認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資訊系統足以量化其財務報表有關管理性數據(包括資本及準備部位資料)。
七、監理重點應置於監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作業流程,及其調整風險因素後之資本適足性,包括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計提之資本準備。另外,金融機構對於放款、投資及應收帳款等資產應建立一套嚴謹之資產品質分類系統。
八、嚴格禁止金融機構辦理不合市場常規之放款或投資。要求金融機構對所有交易應訂定強制性停損點及各類風險集中限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定期檢討修訂之。
九、為因應金融業跨國經營與合併趨勢,應以宏觀及前瞻角度建立最適當監理標準,並確實遵守。
十、應擬妥緊急應變措施,以應付重大或突發事件引爆大型金融機構金融危機,同時應建立賞罰分明制度,對違法經營之金融機構施予嚴厲懲罰。
我國為因應金融跨業經營並朝向大型金融集團化發展之世界潮流,行政院已研擬「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旦立法通過,國內金融制度勢必產生重大變革,國內金融機構將陸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朝大型化金融集團方式經營,對於國內金融市場版圖、秩序及安全穩健,將產生重大影響。
本行目前對大型金融機構採取之重要監理措施包括:(一)依據「金融檢查資訊系統」產生之金融機構綜合評等資料,訂定例行性檢查計畫;(二)依據金融機構經營動態資料,加強辦理專案檢查;(三)檢查作業係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特別著重對金融機構董監事功能之查核,督促金融機構加強授信等風險管理及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四)透過金融機構陳報資料,強化報表稽核;(五)加強審核金融機構董監事會議紀錄及內部稽核報告;(六)要求金融機構對企業集團之授信,應綜合評估其財務營運狀況及資金需求。今後本行將繼續蒐集國內、外有關金融監理相關資訊,作為未來對大型金融集團監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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