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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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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24號(銀行經收美元偽鈔除有犯罪嫌疑應報請司法機關偵辦外,應予截留、作廢)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7月19日發布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7月19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據本日某媒體報導,市面出現美元偽鈔。

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銀行經收美元偽鈔除有犯罪嫌疑應報請司法機關偵辦外,應予截留、作廢。

本行並訂有「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規定偽鈔在美金二百元以上,銀行應記名持兌人姓名、職業、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未達美金二百元,持兌人確非惡意使用者,經釋明後應蓋戳章作廢,原件留存摯給收據。

本行籲請國內交易應使用新臺幣作為支付工具,並要求各銀行應遵照規定辦理。

 


(附件)

中央銀行法

第十八條之二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經收之國幣或外國貨幣有偽造或變造者,除有犯罪嫌疑,應報請司法機關偵辦外,應予截留、作廢並銷燬;其處理辦法,由本行定之。

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持兌之偽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美金貳佰元以上者,經辦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第三條

持兌之偽造外國幣券總值未達美金貳佰元,經經辦機構查明持兌人確非惡意使用者,得向其釋明後當面予以蓋戳章作廢,並將原件留存掣給收據。

第四條

經辦機構留存之偽造外國幣券,必要時核轉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

第五條

外籍旅客持兌偽造外國幣券者,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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